买卖合同违约金过高,能请求调低吗?
导语
一份买卖合同写着"逾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五付违约金",拖了几个月,算下来比本金还多。违约方傻眼了:这数能不能让法院砍下来?守约方也担心:我白纸黑字约定的,会不会被调没?本文结合《民法典》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把违约金调低规则讲清楚。
一、违约金约定自由,但法院可以调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这体现了意思自治,法律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但该条同时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适当减少。 注意用词是"适当减少",既不是一刀切砍到零,也不是你说高就高、他说低就低,而是要回到"损失"这个基准上来衡量。
二、"过高"的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也就是说,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准,超过三成往往会被纳入可调范围。但这只是"一般"标准,不是绝对公式,个案仍要结合其他因素。
三、法院怎么"量"
调整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量:
- 实际损失:这是最核心的基准;
- 合同履行情况:是根本违约还是轻微迟延;
- 当事人过错程度:谁的责任更大;
- 交易类型与履约背景;
- 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
所以,能不能调、调多少,核心看损失证据是否扎实,而不是单纯比大小。
四、实务建议
违约方想调低:
- 重点举证"实际损失远低于约定违约金",例如对方其实没这么多损失、合同早该止损、违约金带有明显惩罚性质等。
- 保留因违约产生的真实损失证据(差价损失、仓储费、转售损失、合理维权支出等),让违约金站得住。
- 违约金别写得离谱高,写"以实际损失为参照加合理倍数"更稳,真打起官司也更有说服力。
守约方想守住:
签约时:
结语
违约金的意义在于填补损失、适度惩戒,而非让一方借合同"赚"一笔。约定时理性、争议时重证据,才能既保护守约方,也避免显失公平。如对违约金条款的拟定或调整有疑问,建议携带合同与损失凭证咨询专业律师。 --- 本文为普法性质,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作者:冉于琪律师,北京市康达(重庆)律师事务所。